海关总署 2026 年第 106 号公告明确,中国与乌兹别克斯坦海关 AEO 互认安排将于 8 月 1 日正式生效,两国海关互相认可对方合规认证经营主体,打通双边贸易通关便利化新通道。其中国内具备海关高级认证资质的企业可获得乌方海关互认资格,乌兹别克斯坦持有海关业务与安全双证书的认证企业,同样能被我国海关纳入互认主体范围,两类企业往来两国进出口货物均可享受专属通关优待。
针对互认企业进出口货品,双方海关同步推出四项核心便利政策,将 AEO 企业划定为低风险主体大幅下调货物查验比例,确需开箱核验的货品可享受优先查验通道;两国分别设立专属海关联络员,企业通关遇阻时可通过联络员跨境对接协调处置问题;若遭遇灾害、边境管控等突发状况造成贸易停滞,市场恢复后互认企业货物享有优先放行权限,全方位压缩跨境货物通关等待时长。
国内高级认证企业出口乌兹别克斯坦时,需将以 AEOCN 搭配主体标识码组成的专属 AEO 编码转交当地进口商,由乌方进口企业依规申报,海关核验身份后即可落实便利政策。国内企业从乌兹别克斯坦 AEO 企业采购进口货品,报关阶段要在报关单境外发货人编码栏、货运舱单对应位置按 UZB/9 位编码 /Ⅲ 标准填写对方企业编码,即便国内进口方并非 AEO 认证企业,只要排除失信、严重失信主体,也能同步享受通关简化福利。
此次中乌 AEO 互认落地,进一步完善我国与中亚国家海关协同通关体系,降低双边外贸企业通关时间与物流成本,助力深耕中亚市场的进出口企业提升贸易周转效率,为中乌经贸往来持续扩容提供坚实通关制度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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