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着 2026 年 5 月 1 日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正式落地施行,众多外贸出口企业开始聚焦两大核心疑问,新法实施后企业是否还能自主订舱,以及贸易合同中增补目的港费用相关条款能否有效规避风险,结合国际贸易与物流纠纷处理的实务经验,可清晰厘清费用责任边界,帮助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做好风险管控。判定目的港费用承担方的核心,在于明确法律层面的托运人身份,这一身份并不能简单等同于实际发货人,根据现行法律界定,托运人主要分为三类,分别是与承运人签订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契约托运人、亲自或委托他人向承运人交付货物的实际托运人,以及提单中标注为托运人的相关主体。
在实际业务场景里,一旦出现目的港无人提货的情况,由此产生的集装箱超期使用费、场地堆存费、货物销毁费以及退运相关开销,承运人通常都会向订立运输合同的订舱方追索费用,这也意味着谁完成订舱操作,谁就需要承担目的港相关费用。订舱在法律范畴内包含选定船公司、敲定船期、商议运费、确认柜型柜量等一系列商定运输合同条款的行为,只要出口企业参与上述流程,便会被认定为契约托运人,即便提单收货人是境外采购方、货物所有权完成转移,企业依旧是目的港费用风险的首要责任主体。提单样式、订舱代理身份、运费支付方等因素虽会引发个别案件的责任争议,但司法裁判始终围绕订舱主体判定责任,新《海商法》对托运人制度作出细化完善,却并未改变这一核心责任划分逻辑。
不少外贸企业尝试通过在进出口买卖合同中增设条款,约定因买方拒提货物产生的目的港费用由对方承担,以此转嫁风险,而结合合同相对性原则来看,这类条款的实际作用存在明显局限。买卖双方在贸易合同中达成的费用分担约定,仅对签约双方具备法律效力,若后续企业被承运人或货代追讨款项,可依据该条款向境外买方发起追偿,但跨境追偿流程繁琐、诉讼成本高昂,再加上买方履约意愿、资产状况存在不确定性,最终成功追回款项的难度极大,这类条款更多只能明确买卖双方的内部责任,无法从根本上阻止承运人向订舱企业追索费用。倘若想要在运输合作层面设防,就需要和货代、无船承运人在运输合同中写明,目的港费用由收货人承担,且合作方不得向出口企业追责,不过出于自身风险考量,绝大多数货代都不会接受这类限制追偿权的条款,该方式落地性极低,难以大范围推广使用。
面对潜在的目的港费用风险,业内流传着多种应对思路,不同方式的实操性和风控效果各有不同,企业需要结合自身业务模式理性选择。有观点建议出口企业彻底放弃订舱工作,以此切断与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从根源上规避托运人身份带来的费用风险,从法律角度而言这一方式确实行之有效,但放到真实的外贸场景中却很难普及。自主订舱是企业把控物流成本、统筹船期、保障供应链运转的重要手段,全面放弃订舱,就意味着企业失去了物流环节的主动权,和当下绝大多数中小外贸企业的经营模式相悖,目前仅有极少数企业能够实现全程不参与订舱,因此该方案并不具备普遍参考价值。依靠各类合同条款划分责任的方式同样存在短板,贸易合同条款无法对抗承运人的追索,运输合同增设限制条款又难以获得货代认可,可见单纯依托合同约定,只能起到辅助作用,无法彻底化解风险。
在常规避险方式效果有限的情况下,基于交易本身开展前置风险研判,成为外贸企业防控目的港费用风险的核心方向,企业可从产品属性、货物价值、目的港政策三个维度综合评估每一笔订单的风险等级。区分产品类型是首要判断环节,定制化产品一旦遭遇买方弃货,很难在当地完成转售或处置,滞港时间越久,产生的各类附加费用就越高,企业极易陷入亏损困境;而钢材、通用零部件等标准化货品流通性强,即便出现弃货情况,也能快速寻找新买家盘活货物,货物残值可抵消部分损失,整体风险更加可控,这也要求企业对接定制类订单时,务必提高风险警惕。
货物价值也会直接影响买方的决策,低货值货物对应的违约成本偏低,买方放弃提货的概率相对更高,高货值集装箱货物往往伴随高额前期投入,买方出于自身利益考量,会主动遵守约定及时提货,弃货风险大幅降低。
除此之外,不同国家和港口的海关规则、港口管理政策差异巨大,部分地区设置了严苛的处置门槛,例如巴基斯坦部分港口规定,发货人办理货物退运或就地处置手续,必须出示原收货人出具的无异议函,若买方故意拒不配合,发货人便会陷入进退两难的局面。针对这类存在政策壁垒的目的港,企业在接单阶段就要强化风控,适当提高预付款比例,甚至要求客户在发货前结清全部货款,提前筑牢风险防线。
不难看出,目的港费用风险的防范不能依赖单一手段,也不能采取一刀切的极端做法,企业需要结合自身业务形态,搭建起全流程、多维度的风险管理体系。新《海商法》的实施并未禁止出口企业自主订舱,也没有推翻 “订舱方承担目的港费用” 这一基础法理,对于广大外贸从业者来说,与其纠结是否参与订舱,不如精准认清自身在运输链条中的法律定位,结合每笔订单的产品、货值、目的港规则综合研判风险,搭配合理的合同条款与付款方式制定定制化风控方案。唯有做到知法明责、前置预判、多措并举,外贸企业才能在复杂的国际贸易环境中,平衡业务拓展与风险防控,牢牢守住经营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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