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年 5 月 1 日正式落地施行的新版《海商法》,针对目的港无人提货衍生的滞箱费、港口堆存费追偿逻辑完成立法重塑,一改沿用三十余年的旧法权责划分模式,成为外贸、货代与航运企业当下实务风控的核心参考准则。此前旧版《海商法》第八十六条确立收货人首要担责原则,货物到港后弃货、逾期不提产生的各类仓储与集装箱占用成本默认由收货方兜底,但实务中因指示提单、空白提单难以锁定境外收货人身份,跨境诉讼回款成本高、执行难度大,大量承运人只能依托运输合同法理向订立合约的托运人追索费用,各地裁判尺度参差不齐。
最高法 2021 年海事审判座谈会纪要第六十一条早已统一裁判思路,明确收货人未主张提货权利时,承运人可向契约托运人讨要堆存、滞箱等开销,本次新法第九十三条则把多年司法实践成果固化为成文法条,正式落地托运人首责,收货人例外的全新责任划分规则。
新法条文细化两层权责边界,货物抵达卸货港后全程无人办理提货手续,承运人依规就地仓储货物产生的全部开支与货损风险,法定由托运人承担,同时附加承运人事先及时告知托运人的法定义务,倘若船方未按时履行通知义务致使损失持续扩大,超出合理范围的额外费用,托运人有权依法拒付;唯有收货人完成正本提单换单、申请交货、变更卸货港等实际行使运输合同权利的操作后,再无故拖延、拒收货物,后续新增滞港、堆存相关花费才由收货方自行负担。
条文所指向的责任托运人限定为契约托运人,也就是和承运人签署海运合同、实际完成订舱手续的合作方,仅交付货物、不参与订舱控货的实际出货方无需承担弃货赔付责任,这一界定在 FOB 贸易模式中尤为关键,该术语下惯例由境外买方订舱,可不少外贸实操里国内卖方被填写在提单托运人栏,只要能够举证未参与订舱、不掌握货权,即可豁免目的港弃货带来的费用追偿风险。
承运方向责任方索要滞箱费、堆存费时,不能仅凭提单载明的抬头直接判定赔付主体,需要核验订舱单据、运输缔约资料,甄别契约托运人与名义托运人身份,避免错向无缔约义务的实际出货企业主张损失。对广大外贸出口商、国际货代从业者而言,新规倒逼业务全流程优化,签约阶段细化买卖双方弃货违约责任条款,明确境外买方弃货后的费用赔付细则;出货环节审慎勾选提单托运人信息,规避被动成为契约托运人兜底巨额港口杂费;同步紧盯承运人履约节点,留存到货通知、无人提货预警等书面凭证,一旦承运人迟延通知造成费用暴涨,可凭借新法条款抗辩超额索赔,从源头规避目的港弃货带来的成本亏损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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