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 2026 年第 32 号公告,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 282 号)执行相关事项作出明确规定,本公告自 2026 年 4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同时废止署企发〔2021〕104 号通知。新规围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信用等级认定与管理、法律文书送达、失信信息修复及新旧办法过渡五大核心板块作出细化要求,直接影响所有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的信用管理与通关便利,本文为你逐一拆解核心要点与实操须知。
一、信用信息公示:明确异常名录情形,异议申诉有时限
海关通过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http://credit.customs.gov.cn) 公示企业信用信息,同步在 “信用中国” 公示相关信息,涉及涉密、商业秘密等情形的,企业可申请不予公示。
1. 信用信息异常企业名录列入情形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将被列入名录并公示,期间信用等级不得上调,失信信息修复申请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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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报送信用信息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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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登记联系方式无法联系、登记住所实地查找无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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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 / 备案信息不实、未办变更且拒不改正海关整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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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住所 / 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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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税务部门认定为走逃(失联)。移出规则:1、2 类情形消除后自动移出;3、4、5 类情形消除后,企业申请方可移出。
2. 异议申诉流程
自然人 / 法人对公示信息、信用修复决定有异议,可向海关提出申诉,海关7 个工作日内答复,情况复杂的可延长 10 个工作日并提前告知。
3. 其他公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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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企业在华海关备案 / 注销 / 撤销信息同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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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信息公示期限自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自列入之日起算。
二、信用等级认定与管理:细化认定标准,明确管理措施
新规对企业信用等级认证、复核、调整及严重失信认定作出详细界定,直接关联企业通关便利措施的适用。
1. 认证 / 复核的中止与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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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请认证期间主动撤回,海关终止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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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 / 复核期间被刑事立案侦查,海关中止;被稽查 / 核查、海关行政立案调查,海关可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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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中止超 90 日,海关终止复核,中止时间不计入认证时限,情形消除后可继续办理。
2. 高级认证 / 认证企业整改要求
企业申请整改的,海关终止复核并给予不超过 1 年的整改期,整改期及期满后 1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整改;整改完成提交报告后,海关重新复核。
3. 企业可主动放弃认证等级
非复核期间,企业可申请放弃高级认证 / 认证等级,海关调整为常规企业管理,并收回相应证书。
4. 严重失信企业判定标准(违法情节严重情形)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直接认定为严重失信企业,适用最严格的海关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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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海关法规被司法机关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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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年内因走私 / 故意违反出口管制法被海关行政处罚2 次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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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年内违反进出境禁限管理规定,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超 25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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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年内违反检验检疫监管规定,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超 25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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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缴税款超 3 个月,被海关强制执行或妨碍追征欠税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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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未缴罚款 / 违法所得,被海关加处罚款或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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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拒、阻碍海关执法,相关人员被刑事处罚或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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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累计金额超 3 万元或被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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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情形。注:企业同时有失信和严重失信情形的,直接认定为严重失信企业。
5. 失信 / 严重失信企业等级调整条件
企业申请调整等级,需同时满足以下全部要求,海关方可作出调整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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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履行司法 / 海关法律文书义务,办结相关案件及海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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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认定期间未被海关行政处罚,或处罚属于《信用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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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海关相关刑事立案侦查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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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海关普通程序行政立案调查情形(走私、监管 / 出口管制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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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 无公示的严重失信信息。
6. 信用等级认定的特殊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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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分开认定信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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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分立 / 合并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未变的,沿用原等级;代码变更的,重新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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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认证 / 认证企业被刑事立案侦查,立案期间暂停适用便利管理措施;被海关行政立案调查(简易 / 快速办理案件除外),海关可暂停便利措施。
7. 重复失信的限制
失信企业满 1 年、严重失信企业满 3 年后再次被认定的,期间海关不予受理其等级调整和失信修复申请。
三、法律文书送达:新增电子送达方式,公告送达有明确时限
海关信用管理法律文书送达参照《民事诉讼法》,新增电子送达方式,进一步简化流程、提高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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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送达:企业 / 代理人书面同意后,海关可通过传真、邮件、短信送达,到达特定系统之日为送达日;电子送达地址需书面确认,变更也需书面告知,提供虚假地址需承担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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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通过海关门户网站 / 信用公示平台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 30 日视为送达。
四、失信信息修复:统一线上申请,严重失信修复同步调整等级
新规明确失信信息修复的申请渠道、审核条件,实现 “修复 + 等级调整” 联动,简化企业操作流程。
1. 申请渠道
企业需通过 **“信用中国” 网站 ** 向海关提交失信信息修复申请,无需另行向海关线下申请。
2. 修复审核条件
与失信 / 严重失信企业等级调整条件完全一致(见本文第二部分第 5 点)。
3. 严重失信企业特殊规则
严重失信企业申请修复进出口海关监管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无需单独申请信用等级调整,海关准予修复时同步调整其信用等级。
五、新旧办法过渡:多项过渡期优惠,4 月 1 日起核发新版证书
为保障新规平稳落地,公告设置多项过渡期安排,覆盖认证申请、等级调整、证书换发等方面,对企业利好显著。
1. 原有信用等级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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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高级认证企业、失信企业等级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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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常规管理企业按新规 “常规企业”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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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已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企业,海关统一移出。
2. 4 月 1 日前未办结业务处理
2026 年 4 月 1 日前已受理的高级认证申请、正在开展的复核 / 等级调整,尚未作出决定的,按原办法(总署令第 251 号)办理;新规对企业更有利的,从新规。
3. 2026 年高级认证复核财务标准优惠
2026 年 4 月 1 日 - 12 月 31 日开展的高级认证复核,企业符合海关 2022 年第 106 号公告财务状况标准的,财务状况直接视为达标。
4. 原失信企业等级调整
2026 年 4 月 1 日前认定的失信企业,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调整为常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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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时间满 1 年,且期间未发生失信 / 严重失信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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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时间未满 1 年,失信情形不符合新规要求,且期间未发生失信 / 严重失信情形。注:按第 2 点调整为常规企业的,申请认证不受原办法时间限制。
5. 原高级认证企业重新申请优惠
2026 年 4 月 1 日前被调整为常规企业的原高级认证企业,4 月 1 日后首次申请认证,不受新规时间限制。
6. 原一般认证企业信用评估
2021 年 11 月 1 日前按原总署令第 237 号认定的一般认证企业,无信用等级调整记录的,可在2026 年 4 月 30 日前通过 “中国海关信用管理服务平台” 申请信用状况评估,评估为 “优秀 / 良好” 的,直接认定为认证企业。
7. 证书换发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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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 4 月 1 日起,海关核发新版高级认证企业证书,企业可凭原证书申请换发,分支机构可申请核发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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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遗失 / 损毁的,可申请补发,海关在公示平台将原证书公示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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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用等级调整导致证书失效的,海关直接公示作废证书。
六、实施时间与废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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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自 2026 年 4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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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署企发〔2021〕104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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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2025 年第 194 号公告与本公告规定不符的,以本公告为准。
企业实操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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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完成基础信息维护:核对海关登记的联系方式、住所 / 经营场所信息,确保真实有效,按规定报送信用信息年度报告,避免列入异常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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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经营规避失信风险:严格遵守海关、出口管制、检验检疫相关法规,杜绝走私、故意违规等行为,控制行政处罚风险,避免触发严重失信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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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握过渡期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原一般认证企业、原高级认证 / 失信企业,及时在规定时限内申请信用评估、等级调整,享受新规过渡期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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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证书换发与管理:高级认证企业及时凭原证书申请新版证书,证书遗失 / 损毁的按规定补发,确保资质合规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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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信用信息公示与异议:定期通过海关信用公示平台查询企业信用信息,对异议信息及时按规定提出申诉,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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梳理内部合规流程:针对新规的认证、复核、整改要求,完善企业内部海关信用管理合规流程,提前做好资质维护与风险防控。
附:海关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网址:http://credit.custom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