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出口贸易中,如实申报商品信息、遵守检验检疫相关规定是企业必须恪守的法律底线。然而,部分企业为图便利或规避监管,心存侥幸隐瞒商品真实情况,最终难逃法律制裁。近期,Y 海关查处的一起出口调味鱿鱼丝未如实申报案件,便为相关企业敲响了警钟。
据悉,某贸易有限公司在 2022 年 11 月至 2023 年 4 月期间,从某水产食品有限公司(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编号 XX00/XXX42)采购了 4 批调味鱿鱼丝,计划运至 L 市出口。该批货物的商品编码为 1605540000,涉及货值高达 530.26 万元,对应报关单号分别为 XXXXX0220012657761、XXXXX0220012669047、XXXXX0230013534414 和 XXXXX0230013541572。
值得注意的是,该贸易有限公司在未如实提供这 4 批出口调味鱿鱼丝真实情况的前提下,委托某海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公司为生产加工单位名义进行报检,成功取得了编号为 XXXXX0004199834001、XXXXX0004457438001、XXXXX1100000368005 和 XXXXX1100000520001 的健康证书。这种隐瞒真实情况获取检验检疫证单的行为,已明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规定。
海关部门在调查过程中,收集到了报关单及随附资料、国内采购单证、相关企业资质证明、情况说明、查问笔录、核定货物价值表、认错认罚承诺书、海关保证金专用收据等一系列完整证据,充分证实了该贸易有限公司的违法事实。
从法律依据来看,相关法律法规对进出口商品申报行为有着严格约束。《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食品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进口食品时应当依法向海关如实申报;《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明确,进口商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规定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如实申报产品相关信息,并随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格证明材料;而《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更是直接规定,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发货人、代理报检企业等相关主体,不如实提供进出口商品的真实情况,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或者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 5% 以上 20% 以下罚款。
本案中,尽管该贸易有限公司积极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且有认错认罚的表现,具备从轻处罚的情形,但鉴于其违法事实清楚、涉及货值较大,Y 海关依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最终决定对该公司科处罚款人民币 37.1182 万元。
这一案例给所有进出口企业敲响了警钟:诚信申报是进出口贸易的基本准则,任何试图通过隐瞒真实情况、规避监管来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企业在开展进出口业务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如实申报商品信息,主动配合检验检疫工作,筑牢合规经营的防线。唯有如此,才能保障企业自身的长远发展,维护进出口贸易市场的有序稳定。如果企业在进出口业务中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确保业务开展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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