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年 1 月 13 日,海关总署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 282 号,以下简称《办法》),将于 2026 年 4 月 1 日正式施行,同时废止 2021 年版旧规(海关总署令第 251 号)。此次修订首次构建 “五级信用等级体系”,扩大 AEO 互认范围,完善信用修复机制,标志着海关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全面升级,将为外贸企业带来更精细化的监管服务与差异化便利。
《办法》最显著的调整是重构企业信用等级体系,将原有的 “高级认证企业、失信企业、其他企业” 三级分类,优化为高级认证企业、认证企业、常规企业、失信企业、严重失信企业五级,形成 “梯度化信用管理矩阵”,不同等级对应差异化的监管措施与便利权限:
此次分级突破了旧规 “两极分化” 的局限,尤其为中小企业提供了 “从常规到认证” 的阶梯式提升通道,扩大了 AEO 制度的覆盖范围 —— 此前仅高级认证企业为 AEO,新规下高级认证与认证企业均属于 AEO,可享受与其他国家 / 地区海关的互认便利,降低国际贸易成本。
针对旧规中认定维度单一、部分企业 “偶发小错即失信” 的问题,《办法》对失信标准进行了优化:
《办法》首次将企业失信信息按严重程度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类,实施差异化公示与修复规则,解决旧规修复程序模糊的问题:
| 失信信息类型 | 公示要求 | 修复条件 | 处理时限 |
|---|---|---|---|
| 轻微失信(警告、简易程序处罚等) | 不予公示 | 无需申请修复 | - |
| 一般失信(除轻微 / 严重外的处罚) | 公示 1 年 | 公示满 3 个月 + 纠正行为 + 信用承诺 | 受理 3 个工作日内,决定 7 个工作日内(可延长 10 日) |
| 严重失信(吊销证件、走私处罚等) | 公示 3 年 | 公示满 1 年 + 纠正行为 + 信用承诺 | 同一般失信 |
此外,《办法》明确 “信用修复仅停止失信信息公示,不消除违法记录”,同时增设 “不予修复情形”—— 企业若存在注册信息不实、未报年报、拒不配合检查等问题,即使满足时限要求,也无法申请修复,确保信用管理的严肃性。
《办法》要求海关建立 “关企合作机制”,主动为企业提供信用培育服务(如 AEO 认证辅导),帮助企业提升合规水平;同时新增 “企业信用信息年度报告” 要求,企业需按规定定期报送经营、进出口等信息,海关通过 “企业信用管理系统” 实现信息化动态监管。
针对高级认证企业复核流程繁琐的问题,《办法》引入 “简易复核” 机制 —— 对长期信用良好、评估优秀的企业,可简化实地认证等环节,实现 “无事不扰”;若企业信用状况异常,海关可启动不定期复核,确保信用等级 “动态匹配”。
《办法》明确海关需与国家有关部门共享企业信用信息,实施 “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
此次《办法》的实施,是海关深化 “放管服” 改革、对接国际经贸规则的重要举措。对于外贸企业而言,信用等级将成为 “通关便利的通行证、市场竞争的软实力”,唯有强化合规经营、主动维护信用,才能在新型监管机制下把握发展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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