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关区食品出口,保障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预包装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海关总署关于修订市场采购贸易监管办法及其监管方式有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21号)、《海关总署关于扩大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14号),现就大连海关关区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预包装食品检验监管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预包装食品,由市场采购贸易试点集聚区所在地海关实施采购地检验监管,其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出口申报前应向市场采购贸易试点集聚区所在地海关申请检验检疫。二、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预包装食品业务,必须在《实施采购地检验监管的市场采购出口预包装食品名单》(见附件)范围内开展。
附件:实施采购地检验监管的市场采购出口预包装食品名单
输往俄罗斯、蒙古、朝鲜、菲律宾、泰国、越南、缅甸、柬埔寨、老挝和中东等国家或地区,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合法生产企业生产的酒类、饮料类、糕点及饼干、糖果及巧克力制品、调味品、淀粉制品、膨化食品、火腿肠(仅朝鲜)、方便面(仅朝鲜)、茶叶、咖啡制品、蔬菜制品(含食用菌、仅朝鲜)、坚果炒货(熟制)、水果罐头等预包装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