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年 5 月 11 日起 四类重点商品相关料件可内销
2026 年 5 月 7 日,海关发布重要政策通知,明确自2026 年 5 月 11 日起,综合保税区内加工贸易企业所产生的四类重点商品相关边角料、符合条件的残次品及副产品,将正式获准内销。这一政策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海关总署〈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扩能提质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函〔2026〕40 号)第二条第(十)项 “优化重点商品管理” 条款制定,是我国优化加工贸易监管、提升综合保税区运营效能、助力企业降本增效的关键举措,对广大加工贸易企业而言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与实操价值。
此次政策放开的核心范围,聚焦于加工贸易企业在生产环节中,使用境外保税进口且属于四大类重点管理范畴的商品所产生的剩余料件与副产物。具体涵盖四类商品:一是实施关税配额管理的商品,二是适用贸易救济措施的商品,三是被中止关税减让义务、并实施加征关税措施的商品,四是因征收报复性关税而被加征关税的商品。在政策实施前,上述重点商品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内销长期受到严格限制,企业往往面临处置渠道单一、流转成本高、资金占用时间长、库存积压难以消化等问题,部分合规可利用的物料只能按照报废处理,造成资源浪费与经济损失。
随着 5 月 11 日新政正式施行,长期困扰企业的内销壁垒被打破,符合条件的物料可依规进入国内市场流通,不仅能帮助企业盘活存量资产、拓宽收益渠道,还能推动保税物料高效循环利用,契合绿色低碳、节约发展的产业导向。同时,政策落地也进一步优化综合保税区监管模式,以更灵活、更贴合企业实际需求的管理方式,降低合规成本,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为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内外贸一体化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对于综合保税区内企业而言,应及时对照政策要求梳理自身物料清单,明确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的界定标准与内销办理流程,提前做好备案、申报、单证准备等相关工作,确保在政策生效后顺利开展内销业务。此次政策释放出支持综合保税区高质量发展、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明确信号,也将持续推动加工贸易向更高效率、更高质量方向迈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