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自由贸易港监管办法解读
海南自由贸易港作为我国对外开放的前沿窗口,其海关监管规则的创新与完善直接关系到自贸港功能的发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自由贸易港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海关监管的核心对象、税收征管规则及内部监管要求,为自贸港贸易便利化与风险防控提供了制度保障。
一、海关监管核心对象
《办法》明确海关监管覆盖三大核心场景,实现全链条闭环管理:
- 海南自贸港与境外之间:监管进出境的运输设备(含交通工具、集装箱)、人员、货物及物品,构建 “一线放开” 的监管基础。
- 自海南自贸港进入内地的三类货物:包括 “零关税” 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享受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的保税货物、放宽贸易管理措施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此处 “内地”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其他地区,“境外” 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外国家和地区。
- 自贸港内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对处于通关、加工、存储等环节的未办结手续货物实施全程监管,确保监管无死角。
二、境外进入海南自贸港税收征管规则
基于 “零关税” 政策导向,《办法》区分不同货物类型和主体身份,制定差异化税收政策:
| 货物 / 主体类型 | 税收征管要求 |
|---|---|
| 进口征税目录内货物 | 照章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
| 享惠主体进口目录外货物 | 两种选择:①免征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②可选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 |
| 非享惠主体进口目录外货物 | 照章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
注:“零关税” 货物不适用特定减免税货物管理规定,其具体征管要求、监管时限等将另行制定专项规则。
三、海南自贸港货物进入内地监管规则
货物从自贸港 “二线” 进入内地,遵循 “便利通行 + 依法征税” 原则,核心规则如下:
- 通行规则:海关监管货物需从海关监管通道通行,企业需如实申报相关信息,确保监管可追溯。
- 税收征管与监管衔接:
- 享惠主体需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海关依法征收进口税收,已缴纳的税款不再重复征收;
- 鼓励类产业企业加工增值达到或超过 30% 的货物,免征进口关税,仅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 货物完成缴税和单证验核后,按国内流通管理规定执行,海关不再实施后续监管。
四、海南自贸港内重点货物监管要求
针对自贸港内特殊政策货物,《办法》明确了专项监管机制:
- “零关税” 货物管理:须设立电子账册接受监管,账册以享惠主体为单元,全面记录货物的进出、转存、耗用等流转信息。
- 放宽贸易措施货物管理:主体间流通时,办理相关手续后暂不补税,企业可自愿选择补缴;若货物流向非享惠主体,参照 “二线口岸” 进入内地的管理规则执行。
- 通用监管流程:所有重点监管货物需完成检验检疫手续,交验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完税后按国内流通规定管理,实现 “管得住、放得开”。
《办法》的实施构建了与海南自贸港定位相匹配的海关监管体系,既通过税收优惠和流程简化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又通过电子账册、分类监管等手段筑牢风险防控底线,为自贸港打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提供了坚实支撑。



